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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点击数: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标准
    财政补助包括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采取与纳税贡献挂钩的政策措施,补助重点向税收增幅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倾斜。
    ()直接补助
    1、境外投资
    (1)青岛市注册企业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项目。中方投资5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1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2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以国内设备投资,且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对从国内起运地至境外口岸间的设备运保费予以不超过50%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中方投资5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40万元。
    境外农、林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2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产资源、农业、林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予以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境外集群式投资项目。对吸引我市企业到境外特定区域集中投资,达到5个以上项目(不含贸易公司)且中方累计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2、对外承包劳务
    (1)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人民币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合同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
    (2)分包实施非本市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分包实施本市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人民币不超过10万元,并从发包企业合同额补助中等额扣除。
    (3)承揽工程设计咨询项目。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补助人民币10万元。
    (4)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年外派劳务人员100人次以上的企业,每人次补助人民币200元。外派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每人次追加补助200元。
    3、境外人员保险
    对企业为其驻外中方人员(境外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每人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0元。
    ()贷款贴息
    1、境外投资: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对其利息予以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从国内银行单笔贷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在施工期内贷款利息予以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境外投资
    企业申请报告、境外项目注册文件、《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投资主体完税证明、外汇汇出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利息结算凭证;境外购买或租赁土地、林权或采伐、开采许可等证明;运费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凭证;境外中方建区企业证明;驻外人员保险凭证等。
    ()对外承包劳务
    1、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企业申请报告、工程合同、开工证明等。
    2、分包境外工程项目:企业申请报告、分包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等。
    3、工程设计咨询项目:企业申请报告、设计咨询合同、项目实施证明等。
    4、外派劳务人员项目:企业申请报告、项目审查表(附名单)、外派人员国际机()票、职称证明等。
    5、上述项目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境外人员保险
    企业申请报告、项目审查表(附名单)、保险合同、完税证明等。
    三、附则
    1、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以不超过国内投资主体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为限,按上述规定补助标准据实拨付。若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不足以兑现上述政策,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次年的上缴地方税收中继续给予补助。同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发[2007]87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32)文件精神,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部分,视同企业已缴税款,一并计算税收。
    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贴息,其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
    3、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补助差额部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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