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员有关费用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标准
标准、形式、奖励、津贴由外资企业董事会(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执行国家和青岛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540元/月。
最低
工资
自2006年10月1日起,胶州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540元/月,青岛市七区不得低于610元/月。
工资
水平
一般工人

600-800元/月(参考价)

2006年胶州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947元
技术人员
800-2000元/月(参考价)
管理人员
600-2000元/月(参考价)
工时制度
工作
时间
每日
不超过8小时
外资企业实行我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
每周
平均不超过40小时
其它
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非农村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以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的25 %提取,职工按本人实得工资的2 %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指本市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村提供厂房、场地等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农村外商
投资企业
以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的20%提取,从业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
失业
保险
企业以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的2%缴纳,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
医疗
保险
企业以中方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工伤
保险
根据行业特征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调整,为0.5-1.2%。
生育
保险
企业以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的0.9%缴纳。




(本资料时间截至2006年7月,由于部分内容会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变化,若有变动,以新政策和收费标准为准。)

  Copyright 2006-2007 Jiao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胶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办、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建设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