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
种 |
税
率 |
纳税人 |
备
注 |
所得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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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资
企 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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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另加收3%的地方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 |
在胶州市兴办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沿海开放城市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
企
业
所得税 |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分为18%和27%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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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
个 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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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表 |
居民和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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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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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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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性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增值税政策。青岛地区自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营业税 |
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为3%、5%、20% |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 |
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
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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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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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见《消费税暂行条例》 |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 |
行为税类 |
印花税 |
税率最低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5元 |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权力许可证照等均应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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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船
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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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
采用定额税率,对各类车船分别以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见附表) |
财产税类 |
房产税 |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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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
外商投资企业在胶州自建或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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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税 |
3—5%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胶州市执行山东省契税税率,为3%。 |
财产税类 |
土 地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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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增值额的30%、40%、50%、60%。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