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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9、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二、设备进口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5、自2002年10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三、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增值税政策。青岛地区自2002年1月1日起,改变从前“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起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并建立中央75%,地方25%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自2005年起,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调整为:中央92.5%,地方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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